(2017)川0124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云与蒋长宏、董丽蓉、蒋晨阳、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齐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蒋长宏,董丽蓉,蒋晨阳,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齐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长宏,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董丽蓉,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被执行人:蒋晨阳,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蒋长宏。被执行人:都江堰齐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关于张云与蒋长宏、董丽蓉、蒋晨阳、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齐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云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暂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