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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卓玛康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卓玛康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42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玛康珠,女,藏族,1986年8月1日生,住西藏江达县。本院在审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卓玛康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金融消费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金融消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中银金融消费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明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