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井陉县横口供销合作社与冯玉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县横口供销合作社,冯玉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622号原告:井陉县横口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井陉县北横口村。法定代表人:张海刚,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桃生,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玉忠,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井陉县横口供销合作社与冯玉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井陉县横口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横口供销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陉县横口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井陉县横口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