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之一)叶天华、雷太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之一)叶天华,雷太元,张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之一)叶天华,男,生于1974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雷太元,男,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市。被执行人张维胜,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天华与被执行人张维胜、叶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天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叶天华称,利川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雷太元申请执行张维胜与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对我名下所有的位于利川市汪××镇沙子坎村××大道××房屋××栋予以强制拍卖,以拍卖款项清偿我与张维胜所欠雷太元的债务标的款。我认为法院目前的强制拍卖行为不当,请求法院裁定暂时终止拍卖执行。其理由如下:一、该案借贷款项没有按时归还完全是张维胜的原因,不应该由我与张维胜共同承担还款10万元的责任。法院目前已经受理我起诉张维胜一案,尚未审结,本案执行应等待我起诉张维胜一案的审理结果。二、如果该房屋现在被拍卖,会导致我一家五口无处安身。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天华与张维胜共同所欠申请执行人雷太元借款10万元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完毕清偿所欠债务本息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对叶天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利川市汪××镇沙子坎村××大道××房屋××栋予以拍卖,以拍卖处置房屋所得的价款清偿本案债务。随后经过司法鉴定评估等环节,本院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阶段,叶天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裁定拍卖的措施不当,请求法院终止拍卖程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提取、变卖和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叶天华、张维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按程序裁定拍卖并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屋的执行措施既不违法、亦无不当,不应撤销。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至于异议人叶天华以其已另案起诉被执行人张维胜案已经法院受理为由提出暂缓执行的请求,无关本案的执行。在本案执行中,异议人叶天华作为被执行人只能在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才可以依法决定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叶天华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