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超与文登市金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超,文登市金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财保72号申请人:张超。被申请人:文登市金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金海路东、滨海路北。关于申请人张超与被申请人文登市金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文登市金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金海城居民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19301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文登市金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金海城居民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保全价值193016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