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何学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学文,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勐阿糖厂职工,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4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学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何学文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勐阿镇方向往勐往乡方向行驶。当日21时20分许,行驶至海往线K32+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学文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9.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现场照片、血检照、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学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学文案发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学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