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6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6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湖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2438XXX。法定代表人孙宏宇,董事长。被执行人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民主街。组织机构代码7952XXX。法定代表人蒋伟鑫,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判决如下:一、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41.627078万元及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395.4544万元;三、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赔偿给业主的延期交房违约金180.7039万元;四、驳回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198元,由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629元,松原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75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770元,由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截止到2017年6月23日,此案应履行标的为7604836.20元(本金6563776.87元,利息503169.31元,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392926.02元,案件受理费55799元,评估费89165元),案件执行费65368.8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15套房屋,在拍卖、变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四次主动履行了上述款项,合计7670205.02元,本院已将执行款7604836.20元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65368.82元已收取,基于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