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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董洪俊与洮南市向阳街办事处建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886号原告:董洪俊,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生,干部,现住白城市。被告:洮南市向阳乡建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洮南市向阳街办事处建业村。法定代表人:闫亮,职位。原告董洪俊与被告洮南市向阳街办事处建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董洪俊、被告洮南市向阳街办事处建业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洪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程款93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砂石路承包合同书,原告负责被告单位7公里长砂石路工程,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总价款49万元,延期付款违约金为工程款的每年20%,2010年1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工程款938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被告拖付款至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洮南市向阳街办事处建业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暂时不同意给付,因为整个款项现在没入乡经管站的账,无法支付这笔款项,修路这件事有,也签合同了,具体欠原告多少钱我不清楚,因为没入账。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93800.00元及违约金(以年违约金20%标准计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出示的欠据及合同书。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该合同与我村上的合同不符,我需要回村上核对一下,我对欠据无异议。”合同内容约定明确,有被告的盖章及村上干部的签名,本庭认为应予采信,欠据双方无异议,应予采信;2.被告申请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确实有这件事,合同总价款49万元,用岗地的承包经营权顶了30万元,还差19万元用村上的机动地洼地顶的,但是还不够还差9.38万元,乡里说村上做收做支违规了,所以乡农经站不给入账。”经质证,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认为,2010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依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修建了砂石路,被告就该按照合同向原告给付合同款49万元,现被告以村里的岗地、洼地的承包经营权所得的承包费抵账,折抵了30万元,仍差93800元未还,被告给原告出示了93800元的欠据,至此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修路工程款93800元。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年违约金为20%,不超过法定年利率24%界限,应予支持。因此洮南市向阳乡建业村村民委员会应向董洪俊给付修路工程款93800元及违约金(从2010年12月15日开始,按年违约金20%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洮南市向阳乡建业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董洪俊给付修路工程款93800元及违约金(从2010年12月15日开始,按年违约金20%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洮南市向阳乡建业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