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港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港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港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泊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8158283。法定代表人江守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北物流园区5号码头沥青仓储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3780796-8。法定代表人赵天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港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祥和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手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两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