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永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强,穆大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强,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穆大维,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赵永强与被执行人穆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30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穆大维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穆大维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穆大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301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