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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某与宗某、张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宗某,张某2,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13号原告:敖某,组织机构代码66734XXXX,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社职员。被告:宗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杨某,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敖某诉被告宗某、张某2、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敖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敖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