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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绍兴市森林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绍兴市森林服饰有限公司,郭水龙,李国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94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00989-3。负责人:李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森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辂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8165861-6。法定代表人:郭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水龙,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国仙,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森林服饰有限公司、郭水龙、李国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绍兴市森林服饰有限公司、郭水龙、李国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