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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清泉与汪占春、朱尚煜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泉,汪占春,朱尚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泉,身份证号码:230206195507210010,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铁西14-9-2-36号。委托代理人刘清刚(系刘清泉的哥哥),身份证号码:230206195202110019,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14-8-3-58号。被执行人汪占春,身份证号码:230203196410031855,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嘉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福顺小区6号楼2单元602门。被执行人朱尚煜,身份证号码:230206196503071716,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医学院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铁西11-4-4-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泉与被执行人汪占春、朱尚煜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清泉于2017年4月2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汪占春、朱尚煜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汪占春、朱尚煜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朱尚煜在中国银行的工资卡账户内存款并扣划给付刘清泉,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