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阳爱平、曾庆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爱平,曾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阳爱平,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曾庆文,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阳爱平与被执行人曾庆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庆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