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国兵与李青娥、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兵,李青娥,袁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27号原告:于国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青娥,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袁松林,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于国兵诉被告李青娥、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国兵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以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于国兵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