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国兵与李青娥、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兵,李青娥,袁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27号原告:于国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李青娥,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袁松林,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于国兵诉被告李青娥、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国兵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以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于国兵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