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汴军申请执行马俊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汴军,马俊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汴军,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俊灵,女,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汴军申请执行马俊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马俊灵的银行存款153860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