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7667015-9。法定代表人:樊守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676元,减半收取15338元,由上诉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德敬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付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琰玲附:本案二审处理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