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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但汉霖与陈本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汉霖,陈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6号申请执行人但汉霖,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郧西县万通客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本元,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但汉霖与陈本元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但汉霖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本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但汉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