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丽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丽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800号原告: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小区一区C8栋一层。。法定代表人:杨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丽霞,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