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明祥与薛有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祥,薛有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祥。被执行人薛有缘。申请执行人李明祥与被执行人薛有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有缘的准确住址、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有缘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明祥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因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明祥发现被执行人薛有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