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朝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9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杨朝芝,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沂源县。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杨朝芝犯诈骗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朝芝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杨朝芝处罚金一百万元的标的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杨朝芝罚金一百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杨朝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