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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大勇与大连盈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勇,大连盈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孙大勇,男,1974年1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盈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枫林园16-18号)。法定代表人:于新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大勇与被执行人大连盈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盈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