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钟亚梅与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亚梅,黎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200号原告:钟亚梅,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咸宁市崇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黎爱华,女,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现居住地址不详)。原告钟亚梅诉被告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1日,被告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起诉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在地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收集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亚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严 平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人民陪审员 曾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