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13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齐峰与刘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峰,刘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13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欣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齐峰与被执行人刘欣荣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325号文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54955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69号2号楼2205号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案款本金为454955元,申请人未受偿454955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5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