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8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张清诉杨志、陈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823号之二本院2017年6月12日对原告张清诉被告杨志、陈霜、珠海日鼎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124民初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7)赣0124民初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的“陈霞”更正为“陈霜”;二、(2017)赣0124民初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一页中“被告杨志、陈霞的委托代理人”更正为“委托代理人”,并移至“被告杨志,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南湾村委会招杨村,身份证号码:。”之后。。审 判 长  徐文忠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