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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成贵申请执行杨洪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贵,杨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02号之四申请人:唐成贵,男性,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洪富,男性,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唐成贵与杨洪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刑初字7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唐成贵的受偿金额为毛10449.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5395.59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054.22元,法院已穷尽查控手段,并未为发现被执行人杨洪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唐成贵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