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宗祥与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旭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某,于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183号原告:张某1,男,1961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南环小区*号楼*号厅。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与被告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孙某、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被告方圆公司、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被告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68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原告受雇于被告方圆公司,在被告于某承包的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钧城大厦28A从事水暖工作。经结算尚欠原告工资16800元,被告于某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未予给付。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某辩称,被告孙某是被告方圆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被告方圆公司将承建的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钧城大厦28A工程的水暖工程承包给被告于某进行施工,被告于某雇佣原告进行劳动。被告方圆公司已将被告于某承包水暖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结清,故被告方圆公司、孙某不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受雇于被告于某,被告于某应当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于某辩称:被告方圆公司已将我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结清,被告方圆公司、孙某不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责任。因原告安装的水暖部分不合格,导致进行了返工,返工费用应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李坚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于某出具的欠据,证明被告于某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方圆公司、孙某、于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于某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被告方圆公司将其承建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钧城大厦28A工程的水暖工程承包给被告于某进行施工,被告于某雇佣原告从事水暖安装,经结算被告于某欠原告劳动报酬16800元,并于2017年3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此款于2017年5月30日付清。被告于某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欠原告劳动报酬16800元有欠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被告于某应当给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因被告方圆公司已将被告于某承包水暖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结清,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方圆公司、孙某给付劳动报酬的请求,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于某辩称原告安装的水暖部分不合格,导致进行了返工,返工费用应与原告进行结算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1劳动报酬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立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