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40000元及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的车辆陕JZX5**黑色雪佛兰在上案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执410-1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车辆在本案委托志丹县交警队协助布控扣押该车辆,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有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