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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伟、莫贤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莫贤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伟,男,1989年11月30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莫贤鑫,男,1989年10月30日生,壮族,广西博白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莫贤鑫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贤鑫配偶陈小丽(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4日)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小丽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