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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州多维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多维广告有限公司,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317号原告:郑州多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8号14号楼西3单元3层306号。法定代表人:徐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生态风景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虎原告郑州多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多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广告费61万元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四份《利海集团郑州雁鸣湖壹号项目〈河南商报〉平面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河南商报》刊登广告事宜。广告内容为:雁鸣湖壹号宣传广告;刊登时间、版面、规格、刊例价、价格等;合同总金额分别为18万元、7万元、30万元、6万元,广告投放完毕后15个工作日支付广告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等。该四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为被告发布了广告,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履行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广利公司未答辩。原告多维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利海集团郑州雁鸣湖壹号项目平面广告发布合同》4份;2、《河南商报》平面广告11份。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原告多维公司所提交的四份《利海集团郑州雁鸣湖壹号项目〈河南商报〉平面广告发布合同》有原被告双方加盖公章,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交《河南商报》11份平面广告均是按照合同约定发布,本院也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原告多维公司与被告广利公司签订四份《利海集团郑州雁鸣湖壹号项目〈河南商报〉平面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广利公司委托原告多维公司在《河南商报》刊登广告,内容为雁鸣湖壹号宣传广告。并就刊登时间、版面、规格、刊例价、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广告费分别为18万元、7万元、30万元、6万元,于广告投放完毕后15个工作日支付,每推迟一天,被告广利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多维公司赔偿应付未付款额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多维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为被告雁鸣湖公司发布了广告,被告雁鸣湖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多维公司与被告广利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广利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多维公司合同总价款61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多维公司同意按最后一次合同确定的时间计算违约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原告多维公司要求被告广利公司支付下欠广告费及其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多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六十一万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5元,由被告河南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学忠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二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