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改福、张烈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改福,张烈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胡改福,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张烈高,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2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烈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烈高返还借款70000元及延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张烈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烈高在武穴市龙坪镇龙坪中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烈高在武穴市龙坪镇龙坪中学的工资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刘堂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