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6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巫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巫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雷某某,男,畲族,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巫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下同)78000元、受理费8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已离开深圳原住所,目前暂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某某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雷某某名下某汽车一辆(因目前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深圳市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巫某某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巫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雷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借款78000元、受理费87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巫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巫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雷某某名下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巫某某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