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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杨某申请执行人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重复立案依法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咚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