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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易传保与张玉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传保,张玉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365-1号原告易传保,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芝,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传保诉被告张玉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孟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易传保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玉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传保撤回对被告张玉芝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易传保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