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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609号原告:韩某,女,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陈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现羁押于沧州市沧南监狱,。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3、依法判令婚生女陈芸熙随原告生活;4、诉讼费用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4年农历十月初一按民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陈芸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早己破裂。2016年11月8日,原告曾诉至法院,经法院劝说后撤回起诉。现在原被告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也不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诉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长女陈芸熙由原告韩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韩某承担;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