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付喜与王雅军、庄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喜,王雅军,庄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19号原告:张付喜,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雅军,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学兵,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付喜诉被告王雅军、庄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付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付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付喜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