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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付喜与王雅军、庄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喜,王雅军,庄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19号原告:张付喜,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雅军,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学兵,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付喜诉被告王雅军、庄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付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付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付喜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