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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威、谢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43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威,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原系湖南兴能电力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廖成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乒,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傲霜,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庆荣,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珊军,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补充侦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7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1月25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0日再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3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3月20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2016年3月23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及辩护人廖成科、刘傲霜、胡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威系湖南兴能电力公司员工,对国家电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公司铺设于长沙市路边地下的备用电缆线的分布情况比较熟悉,为图财纠集被告人谢成,再由被告人谢成纠集被告人陈乒、康庆荣及张某(音,现在逃)等人携带海剪、麻绳、锤子、锉子等工具,驾驶汽车到现场作为牵引、运输工具,于2015年3月至6月多次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路边,盗窃被害单位国网的备用电缆线,当场分割,由经营废品店的被告人谢成销赃。其中,被告人李威、谢成参与作案五次,涉案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被告人陈乒参与作案三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5万多元;被告人康庆荣参与作案一次,涉案价值人民币9万多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3月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100小区附近一电井内,结伙盗得型号为JYJ-3*240的电缆线18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96元。事后,被告人谢成获赃款500元,被告人李威获赃款4000元;2、2015年4月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及张某(另案处理)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观沙街道茶子山路一电井内,结伙盗得型号JYJ-3*300的电缆线14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680元;次日晚上,被告人李威、谢成及张某再次窜至上述同一地点,以相同方式盗得价值64680元的相同型号和相同长度的电缆后,被告人谢成分给被告人李威40000余元、张某800元,其本人获赃款11000余元;3、2015年6月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一电井内,以上述相同方式结伙盗得型号为YJY-3*300的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40元;4、数日后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及张某等四人再次窜至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结伙盗得相同型号的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40元;5、数日后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及张某又一次窜至上述地点,被告人谢成另纠集被告人康庆荣开货车帮忙转移赃物电缆线,结伙盗得型号为JYJ-3*300的电缆线约2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400元。事后,被告人李威、谢成、际乒、康庆荣、张某分别获赃款36000余元、24000余元、1200元、800元、1000元,所获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一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10千伏电缆被盗损失情况统计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彭某追的证言;(5)被害人易某等人陈述;(6)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的供述;(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被告李威、谢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乒、康庆荣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笔之外,对其余的盗窃电缆线的米数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笔其认为不构成犯罪;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路只盗窃了2次,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侦查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谢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李威叫其去收购,没有事先商量去偷。被告人陈乒辩解其不构成犯罪,其认为只是打工。被告人康庆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谢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按收赃价值计算被告人的盗窃价值;被告人谢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乒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乒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事前没有合谋,事中、事后都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只获得事前约定的劳动报酬,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次,如认定被告人陈乒有罪,因被告人陈乒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电缆线长度和价值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建议对被告人陈乒判处缓刑。被告人康庆荣的辩护人辩称对其涉案价值有异议,被告人谢成在侦查机关供述盗窃电缆线的米数为一百六七十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只能认定一百六七十米;本案只能按照销赃的实际数额认定;且被告人康庆荣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从犯、初犯,其家属代为退赃,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判处缓刑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威系湖南兴能电力公司员工,对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检修分公司铺设于长沙市路边地下的备用电缆线的分布情况比较熟悉,为图财纠集被告人谢成,再由被告人谢成纠集被告人陈乒、康庆荣等人携带海剪、麻绳、锤子、锉子等工具,驾驶汽车到现场作为牵引、运输工具,于2015年3月至6月多次至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盗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检修分公司的备用电缆线,当场分割,由经营废品店的被告人谢成销赃。其中,被告人李威、谢成参与盗窃六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60796元;被告人陈乒参与盗窃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24740元;被告人康庆荣参与盗窃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739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威、谢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100小区附近一电井内,盗得价值人民币6696元型号为JYJ-3*240的电缆线18米。事后,被告人谢成获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威获赃款人民币4000元。2、2015年4月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及张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街道茶子山路一电井内,盗得价值人民币64680元型号为JYJ-3*300的电缆线140米。次日晚上,被告人李威、谢成及张某再次来到上述同一地点,以相同方式盗得价值人民币64680元的相同型号和相同长度的电缆后,被告人谢成分给被告人李威人民币40000余元、张某人民币800元,其本人获赃款人民币11000余元。3、2015年6月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来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一电井内,以上述相同方式结伙盗得价值人民币18480元型号为YJY-3*300的电缆线40米。4、2015年6月中旬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及张某等四人再次窜至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结伙盗得相同型号价值人民币32340元的电缆线70米。5、数日后某晚,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及张某又一次来到上述地点,被告人谢成另纠集被告人康庆荣开货车帮忙转移赃物电缆线,盗得价值人民币73920元型号为JYJ-3*300的电缆线约160米。事后,被告人李威、谢成、际乒、康庆荣、张某分别获赃款人民币36000余元、24000余元、1200元、800元、1000元,所获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一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庆荣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的身份及表现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系抓获到案。3、报警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4、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10千伏电缆被盗损失情况统计表。证明:被害单位国网湖南电力公司长沙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电缆线被盗地点及被盗电缆线的型号等情况。5、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威、康庆荣入所体表无外伤;被告人陈乒双膝及左六腿内下侧外伤三天;被告人谢成右手无名指外伤;被告人陈乒、谢成的外伤系其自身在抓获前的外伤。6、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字[2015]25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YJV-3*300电缆线,单价462元/米;YJV—3*240电缆线单价372元/米。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威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康庆荣系2015年6月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参与盗窃电缆的男子“康别”;被告人李威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陈乒系2015年6月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参与盗窃电缆的男子“陈别”;被告人李威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谢成系2015年6月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参与盗窃电缆的男子。8、证人彭某追的证言。证明:其是国网长沙供电分公司负责城东片区线路运维班的班长,主要工作是进行公司城东片区配电网线路运行的维护工作。公司作废的电缆线要经过线路改造,确认退出运行,经过电缆线路调试,确认暂无供电需求不再投入使用并经过上级部门审核通过之后的电缆线,称之为作废电缆线。公司的电缆线都由指定的公司物质部门进行回收处理。9、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易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配电运检河西片区电维4班上班,主要负责公司这片的区域的供电运行、维护和抢修。在2015年4月23日早上8时30分许,有人反映毛纺线314杆的开关被人拉开,公司就派其和王某去查看,二人到银双路24号电缆井进行检查后发现电缆被盗了,于是就报警了。被盗的是毛纺线314杆与湘岳线006杆互联电缆1350米左右的Y-3*300电缆。10、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的陈述。证明:其所在的单位为国家电网长沙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主要为用户供电。被盗的电缆线在那里使用几年时间了,工作人员不定期的去查看,但由于线路在井盖下面,有时候就没有注意井盖下面的电缆线是否在,直到今天上午8时许,公司接到反映说毛纺线314杆开关被人拉掉,公司就派其和易某去查看,二人到达现场后查看了湘岳线006号的开关被拉开,打开旁边的024号的并盖后,就发现电缆线被盗了。被盗的是Y-3*300规格,黑色外皮里面三根300的铜芯,总长约1350米。1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的陈述。证明:其是长沙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员工。2015年6月初的一天,其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奥特莱斯附近进行线路检查时。发现从嘉华线金汇园2#开关站301至奥特莱斯开关站313电缆线被盗了,这段线路是联络电缆,电压10千伏的,当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向所长汇报了,直到6月19号才在同升派出所报警的。被盗的是JYJ-3*300型号的电缆线,外表皮是黑色的胶皮,里面有3根铜芯线。长度为450米。12、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柳浪的陈述。证明:其是长沙市配电运检工区负责十千伏线路的运行与维护。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长沙市西二环马路东侧省军区通信基地外巡视线路时,发现通信基地桔园内一段从地下连接至电线杆的电缆线被人偷走了,因为这段电缆线是废弃的,没有安装电缆管道,电力公司回收时不好操作,所以公司一直没有回收,当时被盗的电缆线不到20米。损失也不是很大,就没有报案了。13、被告人李威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5年4月份的一天,其听同事说在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省军区通信基地外面的桔园里一电线杆子旁边有一根十七八米电缆线盘放在井里面,但是不知是谁往井里灌了水泥,致使线跟水泥黏在一起。过了几天,其就驾驶自己的雪铁龙小轿车到现场去看,发现确实有一根电缆线,但是跟水泥粘在一起了。于是其就到附近的建材店买了锤子和锉子,在井里面花了约一天半的时间才将电缆线和水泥分开。其就打电话给谢成要他过来拖电缆线,其还到靠近西站西二环右手边的加油站去接的谢成,然后带谢成到了现场马路边,其将井盖打开并要谢成将车倒好,然后其就下井用麻绳分别将电缆线和车尾拖车钩绑好,然后要谢成开车往前拉,没有拉动致使麻绳断了,就下井去看电缆线,发现电缆线的另一头在混凝土里,于是就用锤子和锉子到下面把电缆线锉开,重新接上麻绳才将那根十七八米的电缆线拖到谢成的废品店里。到店里后,按照当时的价格,估了4000元的价格给谢成,谢成也答应了,当天谢成就拿了4000元钱给其,其就离开了,之后也没管销赃的事。这次偷的是规格3*240毫米的线。2015年4月份的一天,其想起之前同事说过岳麓区观沙岭银杉路边西侧的井里有根断头的电缆线,就驾驶自己雪铁龙的小轿车前往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路、银杉路附近路边去找,大约花了一天的时间才找到断头的电缆线的井盖,当时记住位置后就回去了。其就跟谢成说,那边有根线,你叫个人哪天有空,看好了一起去把线搞回来。过了两三天的样子,其就先到岳麓区观沙岭银杉路去踩点,观察附近路面情况。当天晚上十二点左右,就打电话给谢成,要他过来,等谢成及他叫的男子(张某)到了以后,还是用之前的方法将电缆线拖出来70米的样子,因为谢成的车只能拖约70米电缆线的重量,其就将电缆线剪断,然后再在路上将线剪断成八、九根的样子,谢成和张某负责搬运上车,之后就一起回到谢成的废品店,将线卸在店里接着又去盗窃了一车,当晚盗窃电缆线140米。过了一两天的样子,三个人到观沙岭茶子山路、银杉路附近的路边,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140米的电缆线,总共去了两次,头两车电缆线,一共盗窃了约280米的电缆线,线的规格都是3*300毫米的电线,黑色胶皮包裹,所谓300毫米就是电截面直径为300毫米,再乘以3的意思就是3根绑在一起,电缆线是紫铜材质的。回去之后,将电缆线统一放到谢成的废品店里面,在谢成将线处理之前,其就和谢成算好价格,每次偷了之后,其和谢成都大概测量一下,卷尺是谢成带过去的,我们在现场都量了一下,每米电线连包皮大概重约10公斤的样子,紫铜净重约每米6.5公斤。这种电缆线市场价不大清楚,其和谢成的结算是废品价格34元一斤。这次其共拿了约40000多元的现金,是分几次去谢成那里拿的。2015年6月初的一天,具体哪天不记得了,公司派其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快到友阿奥特莱斯路段清理路边电缆井里面的泥巴,其发现在电缆井里有一根3*300毫米的黑色胶皮包裹的电缆线,有一头暴露在井里,电缆已经放进167塑胶管道,具体长度不清楚,因为想把这个电缆线挖出来能卖钱,于是就决定把电缆线偷了,当时为了掩人耳目,就直接把暴露在井里的电缆线头子用泥巴埋了起来,等待合适的时机再盗取。下班之后,就想把这些电缆线偷了,但是其一个人无法偷那么长、那么大的电缆线,偷了以后没地方销赃,于是想起单位附近开废品店的谢成,一个是他有台微型货车便于拖运赃物,另外他是开废品店的有销赃渠道。过了两天,还是在2015年6月初的一天,其就到谢成的废品店找他,跟他说了这件事,并问他是否愿意和其一起去盗取这些电缆线,按照其七成、他三成的方式进行分赃,谢成表示愿意。其事先到现场进行踩点,发现这根电缆并没有投入使用。大概过了四五天样子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由谢成驾驶他的微型长安轻卡车,其从公司拿了把剪电缆专用剪刀,于是其和谢成、谢成的一个陈姓亲戚(陈乒)三人一起开车赶到环保路西现场,到了以其跳入井中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将电缆拴在谢成的汽车上,由谢成开车将电缆线从井里拖出地面,大概拖了70米,因电缆线太长车也拖不下,所以只拖了70米,其再把电缆线剪断然后又把线头埋入井中,接着把电缆线剪成约7、8米一段,其和陈乒把这十来根剪断的电缆线抬到谢成的车上,然后开车到谢成的废品店,将赃物放在谢成废品店的围墙内,其和谢成约定过几天再去偷剩下的电缆线,就走了。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应该是到6月中旬的一天,其打电话给谢成,约他一起去偷,到了当天晚上l0点多钟,其和谢成、陈乒三人驾驶谢成的车到达现场,以上次同样的方式又盗取了70米,放到了谢成废品店里,结果发现电缆线还有很长,一次根本偷不完,其就和谢成商量,下次搞台大车子来偷。这次二人没有结账,准备干一票大的以后再分赃。第二次偷电缆线过了三四天的样子,其打电话给谢成问他去偷电缆线不,谢成说他已经联系好一台大卡车,今天晚上可以去,于是当晚自己开了一台广本轿车,谢成和陈乒开了谢成的车,谢成叫来的“康别”驾驶一台绿色东风牌卡车到了环保西路上次偷电缆线的地方,车上还坐着一名男子,还是按以前的方式,其跳到井里把电缆线拴在康别的车上,这次把电缆线拖出了约200米,但还是没偷完,但因“康别”的车装满已装不下,就没偷了。然后把偷来的电缆线放到谢成的店里。其和谢成算了这三次在环保西路一共偷了300多米的电缆线,按照废品的收购价约6万元,约定其得4万元,剩下的归谢成得,至于康某陈别的费用由谢成负责,其不用管。但谢成表示要等他把赃物销售出去以后再给其钱,之后谢成给了其36000元。这些电缆线有一头暴露在外面就肯定没通电,线铺设在马路边,应该属于电力局的,其是见财起意想弄点钱花才去盗窃电缆线,这几次盗窃电缆线共得到90000元的赃款,这些钱被日常开销、大吃大喝用光了。14、被告人谢成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其认识的一个叫李威的朋友打电话说让其去帮他拖一些电缆线,答应他之后,其就在当天中午开着一辆小货车到岳麓区西二环线边上,和李威会合之后,由他带路来到了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马路东侧省军区通信基地外,他带其到了桔基地的桔园边的一根电线杆边,当时其看见有一根黑色包装皮的电线在电线杆上垂下,下面的电缆线埋在了地下,其将车尾对准地下电缆井盖,李威就将井盖搬开,并从其车上取出一根麻绳,一头系在车尾的拖车钩上,另一头系在地下的电缆上,随后让其将车往前开,开出十六七米之后,麻绳断掉了,之后二人又将绳子接好准备继续去拖电缆,但是绳子又断了,于是就把井盖还原,将偷得的这十七八米电缆线搬上小货车回到了废品店。回去之后,其将这些电缆线卖给了一个收购废品的老头,得到了4000多元现金,其分了500元左右,其余的钱都给了李威。第二次是过了一二个月以后,大概四、五月份的某一天,又是李威打电话给其要帮他拖电缆线,并跟其说还要喊一个帮手,就喊了其妻子的叔叔张某一起去,到了晚上12时左右,其就开着车带着张某一起,来到李威电话中约定的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路往北的阳光丽城小区外,由李威用一把海剪将从井盖下拖出来的电缆线剪断成3、4米长的样子搬到小货车上,然后解开绳子再系在剪断的电缆线上,开车拖动电缆线、剪断。如此重复的拖、剪电缆线,盗窃了七十米左右的电缆线装满了一车,然后由其开车回到废品店里,将电缆线卸在了店内。三人再次开车回到了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路往北的阳光丽城小区附近,用同样的方法又偷了一车电缆线,大约有七十米左右长。第二天晚上三人再次来到茶子山路同一地点,采取相同的方法又偷了二车电缆线,每车盗窃了七十米左右的电缆线,然后就运回其的废品店里。四车总共盗窃约280米长电缆线,回去之后,其将这批电缆线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汨罗男子,一共卖了52000多元现金,给了张有文800元,自己拿了11000元左右,剩下的40000余元就给了李威。第三次是在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李威再次打电话给其,约其一起盗窃电缆线,其就喊了妻子的表弟陈乒一起去盗窃电缆线。到了晚上12时左右,就开着车带着陈乒,来到李威电话中约定的雨花区环保西路附近的路边,还是用之前的方法反复的拖、剪电缆线,盗窃了四十米左右的电缆线装满了一车,然后由其开车回到了废品店里,将电缆线卸在店内。过了两天之后,其和李威、陈乒又开车来到了雨花区环保西路附近的路边,盗窃七十米左右的电缆线装满了一车,开车回到了其的废品店里,将电缆线卸在了店内。又过了两天之后,其约了康庆荣、张某、陈乒一起再次和李威开车来到环保西路附近,这一次,康庆荣也开了一辆农用货车,而其开的仍然是那台小货车,到了之后,还是用之前的方法反复的拖、剪电缆线,盗窃了一百六七十米左右的电缆线将康庆荣的车装满,其开着空车带着他们回到了废品店里。回去之后,其又将这三次在环保西路偷得的二百七十米左右的电缆线卖给了另外一个汨罗的收废品的男子,卖得60000多元的现金,自己拿了24000元左右,从其所得的赃款中分给了张某1000元,给了陈乒1200元,给了康庆荣800元,剩下的36000余元就给了李威,其答应还要给他4000元,但是一直没有给。第一次李威跟其说的是因电缆线烧掉了,要拖去卖掉,但是到了现场看了电缆线之后,心里知道这肯定不是烧坏了,根本不是去拖,而是偷电缆线去卖铜换钱。之所以去偷电缆线是想将线里面的铜芯卖掉搞点钱用,这样钱来得容易。在西二环阳光100和环保西路所盗窃的电缆线都是黑色的3*300mm型铜芯电缆线,在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路、银杉路是3*240mm型铜芯电缆线,都是黑色胶皮包裹的,300mm就是电缆线的横截面直径为300mm,3代表电缆是由三根紫铜芯组成的,电缆线都是紫铜材质的,每米电线连塑料皮大概重十公斤。这些电缆线都没通电,因李威是电力公司的,每次去偷的地方都是李威提供的,去剪电缆线也是李威下井的。这些线埋在地下其想应该是电力局的。15、被告人陈乒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一个叫李威的朋友喊其和姐夫谢成去帮他装一些坏掉的电缆,他说给其400元钱—天,于是答应了他。那天晚上24时许,其和李威坐着谢成开的小型货车到了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一个酒店旁,李威拿着一把100公分左右的电工剪从一个下水道进去剪电缆,李威将剪断后的电缆挂在小货车后面将电缆拖出来,其和谢成将这些电缆再剪断搬上货车,当晚具体剪了多少根电缆不太清楚,有的3米长有的4米长,大概剪了十多二十根,剪完后将电缆装车,将车开到谢成家的废品店,然后就回家了。第二天谢成给其400块钱,过了三四天,李威又叫其和谢成去偷电缆,这次多了一个人叫康庆荣,那天晚上24时许,开了两辆小货车去了上次偷的地方,步骤跟上一次差不多,具体偷了多少不知道,不过两辆车都没装满,于是我们就回去了,后来谢成照例给其400元辛苦费,后来其去做焊工就再也没跟他们一起偷过电缆了。在派出所民警讯问其时,其交代作案两次,是因为没想起来,现在想起来其共参与三次盗窃。其作案三次都是在2015年6月份,当时是李威叫谢成喊几个人一起帮忙偷电缆线,谢成跟其讲每偷一次给400元钱好处费。第一次和第二次是谢成叫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谢成开的车,其和李威、谢成三个人参与的。李威揭开下水道井盖,到井里剪的线,李威剪断线以后,就将电缆线挂在货车上拖出来。然后谢成就开车将电缆线拖出来。拖出来以后,其和谢成两个人一起将电缆线剪成一段一段的,然后一起装车,将电缆线装到货车上面,运到谢成的废品店,将电缆线卸下来,其的事就做完了。第三次也没隔几天,不过谢成又叫了他原来的一个邻居康庆荣一起,这次谢成和康庆荣分别都开车过来了,也是在雨花区环保西路。这次过程与前两次一样,都是李威下井去剪线,其他人负责将电缆线搬上车,再将偷来的电缆线运到谢成的废品店。作案之前没怎么商量,谢成是其表姐夫,当时他跟讲要其跟他一起去搞点路,意思就是跟他去做事,按400元一车给其报酬,就同意了。当时凌晨0点到1点,谢成喊其去做事,并且还提供了液压剪让其剪电缆线,其觉得他们肯定不是单纯的做事,应该是盗窃电缆线。但是也没有想那么多。谢成叫其做事就去做。大家商量的就是由李威负责下井剪线,谢成将电缆线从井里拖出来,然后一起将电缆线剪成一段一段的再往车上装。将电缆线运到谢成的废品店,谢成再按400元每车给报酬。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谢成分别给了其400元。第三次谢成给了600元,其一共得了1400元。16、被告人康庆荣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1点半左右,谢成要其去给他拖运一些电缆,当时谢成说是长沙市汽车南站附近,说完事后给800元运费,其答应后就开着自己的货车跟着他去了,他开着一辆小卡在前面带路,到那里时,李威已经在那里等了。其就在车上休息了10分钟,李威、谢成、还有谢成的表弟及叔叔在商量怎么把井下的电缆线搞出来,等其下车时,李威已经下井用那种电工用的卡剪在剪电缆线,谢成就和他的表弟及叔叔把电缆线用铁丝挂在其的车尾上,之后其就上车把货车发动往前开,把电缆线从井里面拖出来,大概从进里面拖出有200米的样子就停了下来,当时具体有多少电缆不清楚,之后李威、谢成就开始在路面上用大剪将拖出来的电缆每10米左右剪—段,边剪就边把剪成段的电缆装车,他们几个人是轮流剪的。其在车上操作汽车,因为他们每剪完一段就把货车车倒一下。过了40分钟的样子,拖出来的电缆就被剪完装上车之后,就把整车的电缆线拖回了谢成的废品店,当时坐在其车上一起从现场回来的还有谢成的叔叔,谢成是开着自己的小卡车回到废品店,他的表弟是坐着他的车回来的。把电缆卸在废品店之后就开车回家了,卸货是谢成和他的表弟、叔叔三个人卸的。在盗窃电缆的现场除了其,他们每个人还戴了个红色的安全帽,安全帽是李威提供的,因为李威是在电力公司上班,他们戴安全帽作案也就是伪装,以便被人看见时也以为是电力公司在施工。17、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李威等人共同盗窃作案的过程。18、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貌及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分别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分别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威、谢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乒、康庆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成、陈乒、康庆荣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庆荣的家属代为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威辩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笔之外,对其余的盗窃电缆线的米数有异议及被告人陈乒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电缆线长度和价值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和被告人谢成、康庆荣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只能按照销赃的实际数额认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威、谢成的供述可以证实每次偷电缆线之后,二人对所盗电缆线用卷尺大概测量一下,对所盗电缆线的型号及米数予以了供述且其供述与被害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检修分公司提供的被盗电缆线型号一致,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岳价认鉴[2015]25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电缆线型号的价值,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康庆荣的辩护人提出其盗窃电缆线的米数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进行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认定康庆荣参与盗窃的价值为人民币七万三千九百二十元。对被告人李威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笔其认为不构成犯罪;在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路只盗窃了2次,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侦查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谢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李威叫其去收购,没有事先商量去偷。被告人陈乒辩解其不构成犯罪,其认为只是打工。及被告人陈乒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乒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事前没有合谋,事中、事后都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盗窃,只获得事前约定的劳动报酬,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于2015年3月至6月期间分别盗窃电缆线的事实,且四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虽被告人之间事前没有商量,但均实施了具体的盗窃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应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李威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笔其认为不构成犯罪未有任何依据,现没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李威有刑讯逼供行为,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谢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乒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乒系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康庆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康庆荣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从犯、初犯,其家属代为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谢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三、被告人陈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四、被告人康庆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五、责令被告人李威、谢成、陈乒、康庆荣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检修分公司人民币二十五万零七百九十六元,其中被告人李威、谢成承担上述金额的全部退赔责任、被告人陈乒承担退赔人民币十二万四千七百四十元的责任、被告人康庆荣承担退赔人民币六万三千九百二十元的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砾中人民陪审员  杨继红人民陪审员  陈远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