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冯武强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武强,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武强因起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初3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3月27日组织听证,上诉人冯武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参加听证。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在审核立案材料时,要求起诉人向法院补充提交相关材料,起诉人并未补交,法院就起诉人存在错列被告情况向起诉人作出了释明。起诉人已明确知悉作出拆除房屋的行政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应当以该局为被告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仍执意列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关的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滥用诉权规避级别管辖违法起诉。上诉人冯武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1、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起诉要件的规定。2、立案庭在起诉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后,应立案移交业务庭进行实体审查,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补正材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予立案且超越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实施主体及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严重违法。二、上诉人并未错列被告,其有明确、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由被上诉人实施,原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因对拆违行动组织不力而引咎辞职。三、上诉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未滥用诉权规避级别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海口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系法律行为,上诉人已诉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可分别提起诉讼,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具体组织强拆的机关完全可以是不同的行政主体,上诉人未滥用诉权规避级别管辖。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应在依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规定较为分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外,还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立案庭经对上诉人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并非作出涉案强拆决定的主体,也不是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具体的行政诉讼的法律责任,应由具体的实施单位承担。被起诉人作为一级政府,有权对区内的重大事项处理进行协调统筹。一审法院立案庭经初步审查就能发现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释明后仍不更正的,为节省司法资源,防止规避级别管辖,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冯武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杰泉审 判 员 叶珊茹审 判 员 魏文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宗帅书 记 员 刘秀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