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盈江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小区业主委员会、李春城、闫杏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江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小区业主委员会,李春城,闫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盈江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蜜回路(县工会内)。组织机构代码:32919849-7。法定代表人张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小区内。负责人周维仓,系该小区临时业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春城,男,1972年10月8日生,现住盈江县,系欧风俪墅小区业委会原主任。被执行人闫杏松,女,1981年8月3日生,现住盈江县,系欧风俪墅小区业委会原副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盈江云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豪物业)申请执行盈江县平原镇欧风俪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欧风俪墅小区业委会)、李春城、闫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风俪墅小区业委会、李春城、闫杏松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云豪物业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41605.72元(欠款40224.72元、案件受理费865元、执行费51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杏松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的存款和被执行人李春城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支行的存款。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闫杏松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的存款20802.86元至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春城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支行的存款20802.86元至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杏松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存款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春城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