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某文、岑某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文,岑某专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文,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养猪,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后径村后径居委背后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岑某专,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养猪,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案发前住汕尾市区某村后山旁边一养猪场内。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开始,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在位于汕尾市区某村后山旁边的养猪场各自养猪,同年1月4日至6日,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发现其饲养的生猪生病及病死情况,遂请来兽医刘某给病猪打针治疗,并在刘某的介绍下,每头病死猪以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各自售卖了4头病死猪给施某1,分别得款人民币200元和250元,施某1购买病死猪后,当场屠宰,带走瘦肉和排骨,剩下的猪头、内脏等杂物交由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各自载到汕尾市区垃圾站丢弃。同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文驾驶其所有的速马力牌蓝色电动三轮车装载病死猪屠宰残留物准备丢弃,途经汕尾市区通航路与祯祥路交界处时,被汕尾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汕尾市肉联厂检验,扣缴的猪肉样品可断定为病死猪。该批残次肉细菌超标,不宜食用,属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另查明,施某1向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购买的病死猪的排骨和瘦肉于同年1月4日至6日分别给其儿子施某2带到汕尾市海丰县大湖镇某养殖场,用于饲养淡水鲶鱼。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施某1、林某、施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服详单》,汕尾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汕市区)食药监查扣移(2017)1号]、《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汕尾市城区畜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汕尾肉联厂出具的《检验室报告单》、《情况说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证》、汕尾市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无视国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赵某文、岑某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岑某专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赵某文所有的作案工具“小米”牌黑色手机1部,被告人岑某专所有的作案工具“oppo”牌白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世盛审 判 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王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