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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蔡金锁、蔡志芳等与蔡仁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锁,蔡志芳,蔡钱美,蔡庆祥,蔡开良,沈秋华,蔡仁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320号原告:蔡金锁,男,192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蔡志芳,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原告:蔡钱美,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原告:蔡庆祥,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原告:蔡开良,男,193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原告:沈秋华,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上述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仁山,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辉,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金锁、蔡志芳、蔡钱美、蔡庆祥、蔡开良、沈秋华与被告蔡仁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锁、蔡志芳、蔡钱美、蔡庆祥、蔡开良、沈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蔡金锁、蔡志芳、蔡钱美、蔡庆祥、蔡开良、沈秋华负担。审 判 长  朱瑞华人民陪审员  周友胜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