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有健与王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健,王元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890号原告:毛有健,男,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元华,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毛有健诉被告王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毛有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有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有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