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波与青岛金亿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青岛金亿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187号原告:姜波,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小军,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亿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波诉被告青岛金亿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波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刘世文人民陪审员 庄吉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