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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岳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岳冬,黄丽,周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中牧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15220。法定代表人:饶秋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利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周岳冬,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黄丽,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周为忠,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周岳冬、黄丽、周为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湾巡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周岳冬、黄丽、周为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登记有不动产;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保险,发现被执行人黄丽名下有车牌号为赣E×××××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周为忠有银行存款3300.41元,本院予以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暂时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周岳冬、黄丽、周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岳冬、黄丽、周为忠经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湾巡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明审判员  闵龙翔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