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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成林、赵邦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林,赵邦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512号原告:李成林,男,生于1947年8月21日,汉族,贵州省人,住清镇市。被告:赵邦奎,男,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李成林与被告赵邦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成林于2017年6月26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准予原告李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林负担。审判员 李 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