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成林、赵邦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林,赵邦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512号原告:李成林,男,生于1947年8月21日,汉族,贵州省人,住清镇市。被告:赵邦奎,男,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李成林与被告赵邦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成林于2017年6月26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准予原告李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林负担。审判员 李 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