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谢金权与崔陈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权,崔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权,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被执行人:崔陈东,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谢金权与崔陈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金权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