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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妃妹与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妃妹,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858号原告:陈妃妹,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这就是霞山区文明西路4号四层401房。法定代表人:盛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丹,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春香,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号。原告陈妃妹诉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和第三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妃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华全人民陪审员  黄桂乾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