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州市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雅斯麦语面包店康盛分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雅斯麦语面包店康盛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钟永,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贺州市雅斯麦语面包店康盛分店,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号康盛花园第*层***号商铺。负责人:雷小龙。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雅斯麦语面包店康盛分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行审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