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章丽与渑池中原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渑池中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章丽,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渑池中原医院。住所地: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证字第225号公证文书,��执行章丽申请执行渑池中原医院借款合同(公正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