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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中标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盐城中标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818号原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商业街2号楼305、306室。法定代表人:吴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宁,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定山,该公司工程师。被告:盐城中标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临海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陈丛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中标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百度搜索“”